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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日明夜 @ 2008-07-03 10:11

在办公室里听到一件事,说是一个出租车司机开着车突然觉得后面撞了一下,回头看,发觉一个骑自行车的老人倒在车尾,于是急忙下车。交警来了以后,司机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违规行为,不知道怎么会碰到人,而那个老人也承认,是他自己骑车时分了心,龙头没握好,碰到出租车的。既然交警在场,二人就让交警处理。但是交警却表示,这类事故要当事人自己先商量,如果达成一致就不用警方调解。司机就问老人,要不要去医院看一下,老人说自己没有受伤,只是手表撞坏了,要求司机赔偿100元。司机很惊讶,他觉得既然这个事故不是自己的责任,那么即使老人的手表坏了,也不该由他来赔偿,于是向交警求助。交警告诉他说,虽然这事不是他的责任,但是现在处理事情都是以人为本,就算调解也是他要赔偿,反正只有100元,不如给老人算了。出租车司机急着出车,没空跟再耗下去,便付了100元给老人。可是司机越想越窝火,回家跟老婆抱怨,说倒也不是就那么吝啬100元,可这事怎么也想不通,不是自己的责任为什么自己还要赔钱?这钱付的一点名堂都没有。顺带大骂交警不负责任。

当我听到这件事的时候,第一时间想到的,就是好久以前说过的“撞了白撞”的说法,那时候好像是说交通法,如果是行人违法导致交通事故致伤,且为全责,则司机一方不负任何责任,所有费用均由伤者自行承担。这在国外似乎是比较正常的事,在我想来也是理所应当的事,甚至,我认为假如行人违法造成交通事故,他还应赔偿司机和车子的损失才对。谁做错事,谁就要负责,这不是很对吗?然而,却有很多人不是那么想,于是就出现“撞了白撞”的说法,结果最后交通法还是规定即使是行人全责的交通事故,司机也还是要出于人道给他一笔钱。所以,上述那个交警大概也只是依法行事,毕竟警察只是执法者,法律怎么规定就只能怎么做。而从“只要被撞绝不会白撞”这个思路顺延下来,自然不论那个出租车司机是否有责任,他都要赔那老人钱的,只不过好听一点说,那不叫赔偿,叫“人道”。虽然,所谓“人道”,应当是自愿而不是被迫的。

法律专家说,行人全责的交通事故司机不赔钱不符合我国国情,所以不能适用,又说行人相对于开着车的司机是弱势群体,所以理所当然要由司机“照顾”一下。可是也有人问,如果这样是为了保护行人的生命,那么司机的生命谁来保护?确实,假设行人乱穿马路,司机为了避让而一头撞到路边的电线杆子上,并因此导致重伤甚至死亡,这个时候行人因为车子开过而摔了一跤,擦破了皮。这种情况下,莫非还要让司机的家属本着人道主义给行人付医药费?被撞的总是有理,不知道什么时候人们就开始这么想了,可是这句话根本就是不对的,如果被撞的人犯错,那无论结果如何都该由他自己承担才对。有理就是有理,没理就是没理,并不因为一方受伤乃至死亡而有所改变。固然死者为大,但不能因为他死了,就让活着的人受冤。

法律,应当是公平的,可是没有错却要承担责任这还能叫公平吗?死了的人重伤的人是很可怜没错,但是因为可怜就可以忽视他们应当承担的责任了吗?有人说他们死了伤了就已经付出了代价,可是那是他们自己行为的后果,他们又有什么可以抱怨的呢?连对自己的行为都无法负责的人,还谈什么可怜?为不是自己的错负责,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,倘若换一种情况,不就叫“冤枉”了吗?

执法,可以以人为本,这是法制人性化,但是我觉得立法不可以。法律是社会最基本的行为准则,它传达的是一个底线,告诉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,就是为了抑制人们的一些不适当的行为才作出的,然而在法律里却明文告诉所有人“即使你错了还是不用负全责”,法律还有什么警戒作用呢?“反正我出了事也不要紧”,“即使是我的错,也可以让对方赔偿”,让人产生这种想法难道不荒唐吗?

以人为本不是就可以枉顾公平,法律说到底不是个人性化的东西,所谓法制,有时候必要冷面无情的。如果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考虑到人们的种种可怜之处种种不得以,那还谈什么规范?

世上本来没有什么绝对的公平,但是自己的行为自己负责,这总还是正常的思维方式吧?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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